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吕绍雄,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简馨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达江。被告袁达江,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绍雄诉被告上海简馨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袁达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绍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2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等合计人民币922元,由原告吕绍雄负担。
审 判 长 李 菁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人民陪审员 李 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