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91号原告叶一强,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梦阳。被告郑荣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一强与被告郑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一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一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洁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伟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