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9号
申请执行人:苗友娣。
被执行人:杨孟君。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98号苗友娣与被执行人杨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6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70元、执行费23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