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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75号

原告陈小美诉被告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美,梁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75号原告陈小美,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梁爱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陈小美诉被告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美、被告梁爱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梁爱玲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7万元。后经过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归还上述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上述借款已经归还2万元,下欠原告借款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梁爱玲多次向原告陈小美借款,共计27万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梁爱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陈小美汇款2万元,剩余25万元一直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被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梁爱玲归还借款25万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梁爱玲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原告陈小美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梁爱玲于2014年12月1日归还的2万元不属于其诉求的27万元范围之内,故,本院对于原告陈小美提出的要求被告梁爱玲归还该2万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美借款2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梁爱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