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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201号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201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郭建华,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得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