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旭东,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越商大厦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孜祥,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刘油坊村郭庄19号,现住绍兴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孙旭东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旭东以与被上诉人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旭东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旭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楼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俞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