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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6号

张建军、姚祖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军,姚祖斌,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四川省双流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姚祖斌,男,汉族,生于1965年。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

负责人:王天双,系该组组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建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祖斌、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祖斌、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