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吴应福。
委托代理人:陈达。
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全。
原告吴应福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应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立恒
代理
审判员 姚 亮
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小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