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55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被告商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