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770号
原告:马秀丽。
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升。
被告:林丹平。
原告马秀丽为与被告陈东升、林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秀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9元,减半收取6134.5元,由原告马秀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