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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770号

马秀丽与陈东升、林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秀丽,陈东升,林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770号

原告:马秀丽。

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升。

被告:林丹平。

原告马秀丽为与被告陈东升、林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秀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9元,减半收取6134.5元,由原告马秀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