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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65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65号

原告:陈某,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张某已经和好,陈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