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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4号

丁行梅与黄绍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行梅,黄绍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号申请人丁行梅,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黄绍伟,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丁行梅与被申请人黄绍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丁行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绍伟所有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