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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字第00244号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亮、张秋霞、王兴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亮,张秋霞,王兴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244号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法定代表人何海军,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兴亮,男。被执行人张秋霞,女。被执行人王兴汉,男。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亮、张秋霞、王兴汉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本院(2015)略执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兴亮、张秋霞共同偿还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6483.6元;被告王兴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兴亮交纳了2万元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106483.6元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王兴亮在2015年12月31前履行2万元执行款;

二、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执行款86483.6及贷款本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产生的利息;

三、以上执行款可直接交于申请人单位。和解协议达成了后,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兴亮、张秋霞、王兴汉(2015)略执字第00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青

审判员  胡 三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