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李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亦兵,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大信,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职员,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信金融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霍慧超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