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31号
申请执行人:马雷,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向东,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涿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