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14号
原告:吕贻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禄勇,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袁家岗兴隆湾7-6、7-7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吕贻标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431元,减半收取27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勇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池一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