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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814号

吕贻标与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贻标,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14号

原告:吕贻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禄勇,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袁家岗兴隆湾7-6、7-7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吕贻标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431元,减半收取27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勇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池一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