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85号
原告:祁燕峰,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祁燕峰诉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祁燕峰的经济纠纷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燕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陆先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