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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377号

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与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岳阳市自来水公司,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冬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雨枝,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责人付立新。

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3822元,由原告岳阳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余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钰婷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