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陈金永。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永诉被告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金永与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陈金永。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永诉被告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