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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18号

陈金永与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金永,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陈金永。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永诉被告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