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953号

陈海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梁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海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梁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陈海兵,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田田,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8号。

负责人:王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玲,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梁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梁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兵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梁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海兵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