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318号
原告:苍南县杰创塑胶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秀。
委托代理人:林智创。
被告:杭州旺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兰。
被告:孔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杰创塑胶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旺捷商贸有限公司、孔祥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杰创塑胶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杰创塑胶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元,由苍南县杰创塑胶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尚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