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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412号

湖南华升集团公司与唐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华升集团公司,唐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湖南华升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刘政,董事长。被告唐忠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升集团公司诉被告唐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需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暂未审结,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才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