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尹国平,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地址:邵阳县蔡桥乡农科村。法定代表人黎连明,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平与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尹国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国平负担。
审 判 长 邓小兵
审 判 员 刘 亮
人民陪审员 罗解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