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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48号

尹国平与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尹国平,邵阳县大山岭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尹国平,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地址:邵阳县蔡桥乡农科村。法定代表人黎连明,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平与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尹国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国平负担。

审 判 长  邓小兵

审 判 员  刘 亮

人民陪审员  罗解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