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84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曾因扒窃于1986年至1991年被收审三次、拘留、罚款、劳动教养各一次;因扒窃于199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199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辽宁中医药大学门诊部六楼,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被害人王某背包内的一个女式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800元、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品。赃款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9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202医院三楼,趁被害人彭某不备,将被害人彭某背包内的一部白色三星牌J7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彭某的陈述;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沈皇价认涉(2015)第001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东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