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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行初1号

张冬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1号原告张冬,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宪杰,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耀光,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民,镇长。委托代理人赵俊玲,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冬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安 然

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

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福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