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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303号

平潭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对被执行人吴小宁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03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小宁,女,汉族,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本院根据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对吴小宁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小宁的房产即平潭县潭城镇莲花路富贵花园2幢A202室商品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执行结果;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罚金部分、第二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宁

代理

审判员 叶 禹

代理

审判员 翁祖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子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