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李正强,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军,男,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海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9104-6.法定代表人付大然,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孙亮伟,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强诉被告杜立军、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原告李正强负担。
审 判 长 董希林
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
人民陪审员 崔 磊二Ο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