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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485号

北京神州数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485号原告北京神州数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二层D区。法定代表人杨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枫,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1层04店。法定代表人吴建荣,总经理。被告吴建荣,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琪,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神州数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名下价值3552347.58元的财产。担保人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供3552347.58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告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名下存款3552347.58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二、冻结担保人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南门支行开立的5903账户内存款3552347.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