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1号原告孟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斯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大板一中教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被告斯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对被告斯某在XXXXX发放的工资款200000元(每月扣押3000元,扣押金额至200000元止),未休假补贴款20000元、绩效工资款50000元、住房公积金5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两处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0XX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斯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被告斯某在XXXXX发放的工资款200000元(每月扣押3000元,扣押金额至200000元止),未休假补贴款20000元、绩效工资款5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
三、对被告斯某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
四、对原告孟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0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
五、对原告孟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