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严必铭,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包小珍,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严必铭、包小珍(2015)汀民初字第114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严必铭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110号案],正在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