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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018号

张小玲与严必铭、包小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玲,严必铭,包小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严必铭,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包小珍,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严必铭、包小珍(2015)汀民初字第114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严必铭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110号案],正在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