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敦良,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法定代表人谢光明,主任。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7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7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733.77平方米土地建灾明安置房及村部综合办公楼(含老人活动中心、卫生所、农民书屋等)。用地不符合适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733.77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733.77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675.4元。罚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送达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12月8日催告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履行第二项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至今拒不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4675.4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7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下屿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7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毅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