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5118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江。
被执行人:陈建刚。申请执行人郑建江与被执行人陈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