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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5118号

郑建江与陈建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江,陈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5118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江。

被执行人:陈建刚。申请执行人郑建江与被执行人陈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