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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557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利,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

人民陪审员  于耀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