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利,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
人民陪审员 于耀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