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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92号

俞贵发与曹克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贵发,曹克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俞贵发,男。法定代理人黄添福,女。被执行人曹克勋,男。本院在执行俞贵发申请执行曹克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曹克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