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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265号

董洪刚与闫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洪刚,闫井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董洪刚,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董洪刚诉被告闫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刚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