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董洪刚,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董洪刚诉被告闫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刚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