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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财保1号

新疆四运服装厂与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四运服装厂,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朱菊华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铁门关路16号。

被

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新材料工业园区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提出,201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休闲棉衣共计450件,后又追加10件,每件220元,合计金额101,2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货物,被申请人仅支付了40,000元货款,剩余61,2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欠款。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冻结案外人郑玉科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路13号龙腾居小区X栋X单元X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