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朱菊华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铁门关路16号。
被
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新材料工业园区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提出,201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休闲棉衣共计450件,后又追加10件,每件220元,合计金额101,2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货物,被申请人仅支付了40,000元货款,剩余61,2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欠款。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四运服装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冻结案外人郑玉科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路13号龙腾居小区X栋X单元X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