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白莉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倪维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