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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124号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白莉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倪维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