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审核拟稿数量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23号原告叶永祥。被告张贵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祥诉被告张贵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叶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签发审核拟稿数量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23号原告叶永祥。被告张贵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祥诉被告张贵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