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乔七五。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金大陆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路88号。经营者邵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七五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金大陆超市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七五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七五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金大陆超市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七五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金大陆超市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七五负担。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艺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