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2号申请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洛阳正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号昂克雷牌小型越野客车、李治川所有的豫CXXX**号奥迪牌小型���车、豫C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洛阳心安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洛阳正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号昂克雷牌小型越野客车、李治川所有的豫C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豫C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洛阳心安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间不得隐匿、转移、毁损公司所有的资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