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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35号

黄君国与张铖、徐丽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君国,张铖,徐丽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黄君国,男。被执行人张铖,男。被执行人徐丽琴,女。本院在执行黄君国申请执行张铖、徐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商住楼14幢506号房产,现正在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