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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16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翟成龙、杨大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翟成龙,杨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街道758号。负责人齐宏宇,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苗云伟,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翟成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大明,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翟成龙、杨大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501.00元。未执行标的额205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