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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222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涂顺生、付秀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涂顺生,付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涂顺生,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秀香,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92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涂顺生、付秀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5332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