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江国华,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熊仕胜,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房银燕,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华与被告熊仕胜、房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国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国华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江国华负担。
审判员 汪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 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