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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楼民城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东

审判员 钟 宁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