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楼民城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东
审判员 钟 宁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