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00868-1号

张清军与张同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清军,张同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86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军,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同俊,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同俊的存款1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