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86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军,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同俊,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同俊的存款1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