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04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组织机构代码69659811-8。负责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东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东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金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金东负担。
审判员 任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