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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2895号

王颖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马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王颖辉,马静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去新苑路69号。代表人:魏金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辉,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贤,教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1日19时30分,被告马静贤驾驶冀B×××××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茵路与荣华道口右转弯时,与原告王颖辉丈夫李猛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轿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马静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猛无责任。2014年9月23日,原告冀B×××××号事故车辆在唐山冀东丰田高新区分公司维修,为此支出维修费4803元。冀B×××××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分别为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被告保险公司在未告知原告王颖辉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告马静贤的账户支付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共计8083元,其中原告车损4564元、被告马静贤车损3549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马静贤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猛无责任的事故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冀B×××××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对承保车辆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4803元,对此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将相关赔偿款实际支付给被告马静贤,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损失应向被告马静贤主张。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在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马静贤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有权向被告马静贤追偿相应的损失。遂判决:原告王颖辉的车辆损失为480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颖辉经济损失48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担负。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不服,上诉称:第一、被上诉人王颖辉的丈夫李猛驾驶冀B×××××车辆与被上诉人马静贤驾驶的冀B×××××相撞,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将两车理赔款汇入被上诉人马静贤指定的收款账户。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被上诉人马静贤在上诉人处投保,上诉人与马静贤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只能向马静贤履行给付理赔义务。第二,马静贤没有将本属于被上诉人王颖辉的理赔款转给王颖辉,构成不当得利,被上诉人王颖辉应当要求马静贤返还该笔理赔款。请二审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上诉人主张三者理赔款已经给付了被保险人马静贤,但未能举证证明是在马静贤已经赔偿王颖辉后才将三者赔偿款给付被保险人的,现第三者王颖辉提交了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原件并要求上诉人给付保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将三者理赔款直接给付被保险人存在过错,不应将该过错造成的风险转嫁于第三者,应由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另案解决。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荣印

代理

审判员  赵君优

代理

审判员  孙申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