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9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以欲在吴某某服刑地法院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员董正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玉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