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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0号

李长江与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江,杨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0号

原告:李长江,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杨文明,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书记员  张雨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