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0号
原告:李长江,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杨文明,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书记员 张雨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